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暫不能繼續學習的,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休學檔案包括:
1、學生因病休學須持縣(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化驗單等。
2、學生家長書面申請書,申請書要有校長、教導主任、班主任簽字。
3、填寫《休學申請審批表》壹式兩份,加蓋學校章。
4、素質教育評估手冊。
上述檔案材料齊全後,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局教育科審批。
第二十六條:休學時間超過全學年三分之壹學時可退入下壹年級學習,休學時間不足全學年三分之壹學時不得退級,休學期最長為壹年。
第二十七條:學生休學期滿身體康復後到縣級以上醫院開據康復診斷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並填寫復學申請表,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科辦理復學入冊手續。
第二十八條:休學手續必須及時辦理,因各種原因拖辦耽誤復學的,不予補辦。凡是家長直接與校長、主任聯系休學的,校長、主任要及時通知學籍管理員辦理相關手續,避免領導與學籍管理員互不通氣,耽誤學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