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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應當作出相應決議,聘請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並制作全套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後,才能發行新股。在這個過程中,上市公司也需要按照工作流程披露相應的信息。新股發行的具體程序如下:(1)董事會做出聘請主承銷商的決定。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將重點關註上市公司重大關聯交易、重要財務指標是否正常、資金使用是否得當、利潤是否達標、公司經營的風險程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並做出盡職調查報告,其中將對上述事項進行說明。在與董事會就IPO方案達成壹致後,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介紹上市公司IPO情況。(2)召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並對相關事項作出決議。1.召開董事會對本次發行方案作出決議,包括本次發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項。董事會表決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方案報證券交易所,並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2.此後將召開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上述發行議案及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股東大會通過發行方案後,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股東大會決議。(3)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應服務,出具相關法律文件。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發行人內部控制出具審計報告和評價報告。這些文件將作為申請文件的必要內容提交給中國證監會。(4)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申請發行新股,並公告申請是否通過。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申請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申請文件。內容包括招股說明書、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律師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及授權文件、本次募集資金使用文件及其他文件。無論新股發行申請是否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布公告。(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書並制作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新股的通知後,可以公告招股意向書。需要註意的是,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招股說明書的所有內容構成招股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後,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公告發行結果,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配售地點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地址,供投資者參考。招股說明書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六)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新股上市時間和登記方式。新股發行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後,上市公司可以與證券交易所約定上市時間、註冊登記等具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