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收到的收藏品捐贈,非營利組織可以(但不是必須)將它們以公允價值確認為資產和收入。鼓勵非營利組織按照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對收藏品進行壹貫地處理。若對收藏品不進行確認及資本化,則應在業務活動表報告其購買成本及出售收入,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收藏品項目,包括其重要性、會計政策和保護政策。對於不滿足收藏品標準的物品,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土地、房屋、設施使用、材料和物品、無形資產等,要求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時,不管資源的使用是否受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必須按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將其確認為資產和收入。對於“條件”捐贈,非營利組織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即履行了“條件”約束協議的義務後,才能確認捐贈收入。
註意:應區分捐贈和交換交易,互惠交易中收到的資源不屬於捐贈。應仔細對交易的特征進行評估,辨別資產的獲得是否也放棄了壹項相同價值的資產或發生了壹項相同價值的負債,從而確定是否為捐贈。對於某些準互惠性交易,只能把其公允價值扣除付出代價的公允價值的凈余額確認為捐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