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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過期的會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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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會計檔案管理規定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10、11條規定,過期的會計檔案,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銷毀,會同會計機構鑒定,並報單位負責人批準,過期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和會計機構監督註銷。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