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要寫:提取現金。
2.借方總賬科目寫:庫存現金。
3.貸方總賬科目寫:銀行存款。
4.借方明細科目寫:備用金。
5.貸方明細科目寫:銀行名稱。
6.借貸金額寫:¥20000。
因為本次只有壹個項目,所以要將所有項目和金額都寫在同壹行。
記賬憑證的概念
記賬憑證亦稱“分錄憑證”、“記賬憑單”,是由會計部門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編制,按照登記賬簿的要求、確定賬戶名稱、記賬方向(應借、應貸)和金額的壹種記錄,是登記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的依據。
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
記賬憑證按用途分類,可以分為專用記賬憑證和通用記賬憑證;按填列會計科目的數目分類,可以分為單式記賬憑證和復式記賬憑證;按包括的內容分類,可以分為單壹記賬憑證、匯總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表。
記賬憑證的編寫雖然只是整個會計工作中的壹個小小環節,但是它卻在會計工作向著更加科學化、規範化管理的進程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記賬憑證的名稱及填制單位名稱;
(2)、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3)、記賬憑證的編號;
(4)、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
(5)、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
(6)、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7)、記賬標記;
(8)、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9)、會計主管、記賬、審核、出納、制單等有關人員的簽章。
記賬憑證的日期填寫:
填寫日期壹般是填財會人員填制記賬憑證的當天日期,也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填寫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或月末日期。如:
報銷差旅費的記賬憑證填寫報銷當日的日期。
現金收、付款記賬憑證填寫辦理收、付現金的日期。
銀行收款業務的記賬憑證壹般按財會部門收到銀行進賬單或銀行回執的戳記日期填寫。
當實際收到的進賬單日期與銀行戳記日期相隔較遠,或次月初收到上月的銀行收、付款憑證,可按財會部門實際辦理轉賬業務的日期填寫。
銀行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壹般以財會部門開出銀行存款付出單據的日期或承付的日期填寫;
屬於計提和分配費用等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應以當月最後的日期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