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了“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準則取消“應收補助”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4.“材料采購”改為“材料采購”。
5 .“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
6.新準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將其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教材第六章金融資產)
7.新準則增加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課本第五章投資房地產)
8.新準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采用分期延期付款方式,且其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的余額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入”科目。
9.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方法與原制度相比發生了變化。
10.新準則增加了“累計攤銷”科目。用於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11.新準則增加了“商譽”科目,該科目從“無形資產”科目中分離出來,是不同控制下企業合並的結果。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的企業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而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較原制度有所變化。(課本第五章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
13.新準則取消了“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會計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14.將“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5.“應交稅費”和“其他應付款”合並到“應交稅費”科目。
16.新準則中設置的“預計負債”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比發生了變化。
17.在“盈余公積”科目中取消了與法定公益金有關的核算。
18.新準則新增“庫藏股”科目,核算企業購買、轉讓或註銷的股份金額。
19.新準則增設“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在研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