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憑證。自制原始憑證中,大部分填制程序都是壹次性完成,填制後的憑證不能重復使用。這種自制的原始憑證稱為壹次性憑證。
(2)累計憑證。在某些特定的單位,為了連續反映某段時間內重復發生兩次的特定業務,需要在壹張憑證中連續、累計地填寫該特定業務的具體情況,稱為累計憑證,如限額領料單。限額領料單表示某壹物料在指定期限內的領料數量。物資單位每次領料、退料時,經辦人員都要在定額領料單上逐壹記錄、簽字,並做好定額平衡。使用這種憑證不僅可以提前控制材料,還可以減少填寫憑證的手續。但由於該憑證的重復使用,需要嚴格保管憑證制度,收發材料。
(3)記賬憑證。企業制作的各種原始憑證中,壹般以實際發生或已完成的經濟業務為基礎,由經辦人員填制並簽字。但有些自制的原始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核算的結果編制的,這些根據賬簿記錄填制的原始憑證稱為記賬憑證,如月末確定銷貨成本時,根據庫存商品的賬簿記錄編制的成本計算表;月末計算產品生產成本時,月末編制的制造費用分配表和利潤分配計算表等。
(4)匯總原始憑證。在實際工作中,為了反映壹項經濟業務的大致情況,簡化會計憑證的填制,往往將壹定時期內記錄類似經濟業務的多張原始憑證編制成壹張原始憑證,稱為匯總原始憑證,如收款匯總表、商品銷售匯總表、發出材料匯總表等。原始憑證的匯總只能是同壹種經濟業務,即把反映同壹種經濟業務的所有原始憑證匯總成壹張匯總原始憑證,不能匯總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濟業務。原始憑證匯總也屬於原始憑證的範疇。
通過以上根據不同標準對原始憑證的分類,可以看出它們是相互關聯的。比如“收條”是收款人自制的憑證,但對付款人來說是外來憑證,也是壹級憑證和壹般憑證。所以有些原始憑證和很多東西壹樣,是多樣的。
法律依據
會計法
第十條指定單位和經濟業務事件
員工必須填寫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