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貿易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企業應當自覺面向市場,參與競爭,不斷增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能力,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政府有關部門要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必要的外部條件,搞好宏觀調控、協調服務和檢查監督。第二條企業可以選擇自己的主管部門,也可以選擇掛靠或歸口管理部門。企業的類型是由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決定的。取消企業和管理者申請的行政級別。第三條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經批準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采取內部員工持股、法人股持股和內部員工持股相結合的方式,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或b股。同時,鼓勵企業創造條件到境外上市。第四條企業可以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導向,自主決定投資項目、經營方式和調整經營範圍。實行壹業為主,多種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項目外,企業的設立和經營範圍的調整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五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國(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建立銷售網絡。市經貿委在收到企業申請報告並取得我駐外商務機構意見後,應在10天內給予答復。境外企業經批準成立後,從下壹個會計年度起三至五年內免征財政利潤。經市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保留在境外,專門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其使用情況應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備案。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辦理。第六條建立穩定的出口商品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推進貿工農技結合,走產業化道路。企業可以采取獨資、合資、合作、兼並、參股、聯營、承包等方式開發基地。產品出口50%以上的新建基地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待遇。給予新基地政策優惠,優先用地。內貿企業用留用資金和貸款資金修繕、改造、裝修商業網點,不因為提高房屋檔次而提高租金;不涉及房屋結構變化的,房產部門不收取恢復費。第七條為開拓國際市場,進壹步發展對外貿易,企業向國外銷售貨物的業務費用,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預算,經市外匯管理局批準後從留成外匯中支付,並在涉外費用中列支。第八條設立市外貿出口獎勵基金:從企業進出口業務利潤中提取2%作為基金來源,由市經貿委設立專戶,用於獎勵在出口創匯、經濟效益、開拓多元化市場、促進地方產品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單位的總經理。第九條企業每凈出口收匯1美元,可提取0.02元人民幣作為出口獎勵,計入費用項目。第十條設立商業網點建設基金。新建住宅村的,應提取土地綜合配套費的7%作為商業網點配套建設費,專項用於商業網點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實行有償使用。商業網點配套建設費由市建委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時代收,全部存入市財政局商業網點專用賬戶。每年年初,市政府將統籌安排商業網點建設。舊城改造要堅持“誰拆誰建,拆壹個建壹個”的原則,確保原有商業網點不能減少。第十壹條企業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任免,副職由總經理征得企業黨組織和主管部門同意後任免,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總經理和秘書可由壹人兼任,對勝任本職工作、業績突出的總經理年齡可適當放寬。股份制企業按股份制管理規範執行。第十二條在工資總額增長水平不高於企業實現利潤增長水平或凈資產增長水平的前提下,盈利企業可自主確定工資總額(包括本企業的工資、獎金、補貼和津貼),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財政、稅務部門備案。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分配方式。企業總經理的年薪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虧損企業的工資總額應報市勞動局核定,企業總經理的年薪不得高於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第十三條企業出國(境)人員由企業確定,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政治審查。企業法人代表由主管部門審批,其余由企業法人審批。政審有效期為壹年。出口創匯先進企業可申請多次往返香港許可證。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