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費用的賬務處理中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經營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所得稅費用”,核算企業負擔的所得稅,是損益類科目;這壹般不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而是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之和,即為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因為可能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只有永久性差異,則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對國家征稅政策,月度所得稅征繳采取月度匯算清繳的方法實現,即多退少補的政策。具體表現為:企業設立壹個匯算清繳賬戶,並存入壹定的金額,在核算出當期的所得稅時稅款通過匯算清繳賬戶結算,即使後期存在差異的情況下也會在下壹個會計期間返還或者補全。遞延稅款是指由於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時間不同而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
歷史典故: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征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壹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征收軍事物資稱“賦”;征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壹按田畝征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征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征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征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壹條鞭法和地丁合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