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準則中無法查明現金盈余的原因,經批準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2、盤盈現金,借記“庫存現金”,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科目,屬於有關人員或單位經批準後,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不能查明原因的,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3、具體的賬務處理是:
(1)審批前:
借:庫存現金。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
(2)批準後:
借:未決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貸款:營業外收入(找不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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