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規定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五條 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
(二)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三)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第六條 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二)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占有較大比重;
(三)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匯回;
(四)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第七條 境外經營,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采用不同於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第八條 企業記賬本位幣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後的記賬本位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