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框架結構比較
原指南* * *有6章26條,新指南擴充為7章37條。新標準取消了第二章“總則”的模糊概念,代之以“管理層遵守法律法規的責任”壹章,並增加了第六章“業務約定的終止”。
第二,設定目標比較
新準則將“會計報表審計”改為“財務報表審計”,這是新準則的重要變化,體現了制定新準則的基本目的;其他標準也遵循了這壹變化。因為會計報表不等於財務報表,原準則中所指的“會計報表審計”實際上是對財務報表的審計,而不是對會計報表的審計。
三、適用範圍比較
原準則主要規範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會計報表執行情況時,檢查和報告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和做法。但同時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具體要求外,參照本準則辦理。”新準則規定:“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審計。註冊會計師接受專項委托審計並報告被審計單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規的業務,不適用本準則。”明確了不適用的情況,即特殊委托審計。
四、基本概念——“規定”和“違反規定”
原準則第二條將“規定”定義為“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規定以外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新準則第三條對“違法違規”進行了定義:是指被審計單位有意或無意違反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制度以外的法律法規的行為。這裏有必要解釋壹下“規定”的定義。
關於“條例”的定義,主要認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財務會計法規是財政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屬於條例範疇。在英國、美國等國家,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屬於民間頒布實施的行業規則,不屬於法律法規的範疇。因此,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將會計準則和其他國家財務會計法規違法違規排除在《規定》之外,並考慮與國際慣例的統壹,這對於理解違法違規的含義非常重要。
此外,違反法律法規與錯誤和欺詐是有區別的。被審計單位在編制和出具會計報表過程中,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財務會計法規的,註冊會計師將此界定為錯誤和舞弊;據此,違反《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國家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稅法》或《證券法》等,註冊會計師將其界定為違法違規行為。
最後,從新舊標準的對比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新標準增強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在寫作風格、書面表達、邏輯性、壹致性等方面,中國在文化、思維、表達習慣等方面做了必要的改進。對相關條款的解釋進行了修訂,更加嚴謹,便於行業成員正確理解和使用,也便於行業與公眾的交流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