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個稅會計分錄
律師事務所是屬於合夥企業,律師作為合夥人,律師事務所是以每位律師合夥人(自然人,有限合夥除外)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這裏所說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律師事務所發放給律師合夥人的工資薪酬(分配)和律師事務所當年留存的所得(會計利潤)。 律師事務所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即平時律師事務所給律師合夥人發放工資薪酬、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年終分紅,要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 壹、為了與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生產經營的應納稅所得額核算口徑壹致,那麽律師事務所給律師合夥人發工資、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年終的分紅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進行歸集,對應的科目為應付利潤-律師合夥人,這樣就可以核算出當年律師事務所給律師合夥人分配的利潤金額。 1、律師事務所依據合夥協議的分配比例給A律師合夥人計提工資薪酬(或分紅),金額為2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萬 貸:應付利潤——A律師合夥人 2萬 2、律師事務所給A律師合夥人發放工資薪酬(或分紅)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利潤——A律師合夥人 2萬 貸:銀行存款 2萬 3、律師事務所按稅法規定核算A律師合夥人個人所得稅,金額為0.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利潤——A律師合夥人 0.5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A律師合夥人) 0.5萬 4、律師事務所按代扣代繳A律師合夥人個人所得稅,金額為0.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A律師合夥人) 0.5萬 貸:銀行存款 0.5萬 二、按財政部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核算口徑,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設置“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酬金”明細科目,核算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律師或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個人律師(以下簡稱合夥(或個人)律師)為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除利潤分配之外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 事務所在確認合夥(或個人)律師的上述報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酬金”科目;事務所在實際向合夥(或個人)律師支付上述報酬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1、按前面的舉例,依據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計提律師合夥人工資薪酬,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 2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A律師合夥人酬金 律師事務所實際支付給律師合夥人工資報酬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A律師合夥人酬金 2萬元 貸:銀行存款 2萬 2、將“應付利潤”科目調整為“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核算事務所向合夥(或個人)律師分配的利潤。事務所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分配給合夥(或個人)律師的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貸記“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事務所按照稅法規定應代扣代繳的合夥(或個人)律師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事務所向合夥(或個人)律師實際支付利潤時,借記“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假設律師事務所依據合夥協議的分配比例,給律師合夥人確定分紅1萬,會計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 1萬 貸: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 1萬 4、實際發放分紅利潤1萬,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 1萬 貸:銀行存款 1萬 5、律師事務所核算計提律師合夥人個人所得稅,金額為0.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合夥(或個人)律師利潤 1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萬 6、律師事務所按代扣代繳律師合夥人個人所得稅,金額為0.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0.5萬 貸:銀行存款 0.5萬 通過比較,新的會計處理意見稿,已將律師合夥人的工資薪酬等計入成本費,分紅及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是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