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基建財務管理,規範基建資金會計核算,根據財政部頒發的《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行政單位會計準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 適用範圍和核算要求
1、 本核算辦法適用於各行政事業單位建設的社會公益性和非經營性基建項目。如辦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設施、文教衛設施、水利項目等。
2、 單項工程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不論資金來源,都應按本核算辦法規定單獨建帳核算。
3、 有多個建設項目的單位,不論其單項工程投資額是否達到50萬元,均在基建帳戶核算,並要求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4、 有建設項目並單獨建帳核算的單位,必須在銀行開設基建專用帳戶。
5、 基建資金會計核算統壹采用借貸記帳法。
二、 總帳會計科目設置
1、 資金來源類設置“基建撥款”、“基建投資借款”、 “其他應付款”三個總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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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金占用類設置“交付使用資產”、“在建工程支出”、“庫存器材”、“銀行存款”、“現金”、“其他應收款”六個總帳會計科目。
三、 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
1、 基建撥款
本科目核算各項基建資金撥款,下設三個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財政及政府統籌撥款:核算由財政預算內撥入的基建撥款。包括財政壹般預算、政府基金預算、政府統籌資金安排的基建撥款。
財政專戶撥款:核算由財政專戶撥入的預算外資金基建撥款。
自籌資金撥款:核算其他資金的基建撥款。包括上級主管部門補助用於基建的撥款;單位原有資產轉讓所得資金用於基建的撥款;社會集資收入;其他單位、團體或個人無償捐贈等用於基建的資金。
2、 基建投資借款
本科目核算為完成基建計劃批準借入的基建投資借款。
3、 其他應付款
本科目核算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
4、 交付使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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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核算建設項目已經完成,並已交付使用的資產。
5、 在建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涉及基建項目的所有財務支出,包括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等。下設七個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土地征用支出:核算基建項目征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等。
拆遷安置費:核算基建項目的拆遷安置費、遷移費等。
其他前期經費:核算基建項目的勘察設計費、各項稅金、各種規費等費用。
建築工程支出:核算基建項目的建築工程投資支出。
設備及安裝支出:核算構成工程投資的各種設備、設施的購置及安裝費用。
其他費用:其他構成在建工程支出的各項費用,如借款利息等。
預付工程款:核算單位預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