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直接的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
解釋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第壹,這種捐贈必須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這種捐贈必須是間接發生的,直接的捐贈不得扣除;第三,這種捐贈必須是通過非營利機構或政府機構發生的,通過營利機構或個人發生的捐贈不得扣除。
扣除基數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間接計算法下求應納稅所得額,必然會考查公益性捐贈扣除)
新增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解釋2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計算程序
解釋3公益性捐贈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壹般考貨幣性捐贈);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
解釋4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捐贈,應分解為銷售非貨幣性資產業務和對外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解釋5企業將自產貨物用於捐贈,按公允價值繳納增值稅;但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和利潤,存在稅會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