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是否應該分開,取決於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的區別和協調程度。我們認為,從我國稅收制度、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沒有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的現實必要性。
討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首先要給稅務會計下定義。但是,目前書刊中對稅務會計的定義眾說紛紜,甚至模棱兩可。有人認為稅務會計是所得稅繳納的會計處理;也有人認為通常意義上的納稅會計處理不是稅務會計,而是會計的壹個分支,運用專門的理論和方法來處理應納稅所得額和會計收入的差異。有人認為稅務會計就是所得稅會計;也有人認為稅務會計的內涵大於所得稅會計,還應該包括流轉稅會計。之所以出現各種內涵不清的說法,是因為來自美國等國家的稅務會計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論體系。我國壹些學者所說的稅務會計,基本上是由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的所得稅會計演變而來。因此,我們的討論是基於這樣壹個前提,即稅務會計定義為以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所得的差額為核算對象,建立專門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形成獨立於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
主張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以下簡稱“分離論”)的原因之壹是稅務目標不同於會計目標。認為財務會計的目標是向使用者提供能夠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報告。稅務會計的目標是保證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和公平的社會分配。兩者目標的不同必然導致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的顯著差異,試圖縮小兩者的差異被認為是不可能成功的。從上述論證中可以看出,“分離論”是建立在會計目標和稅收目標不協調的基礎上的。其實這個假設是不能成立的。由於世界各國在處理會計目標和稅收目標上有多種模式,如法國、日本、德國等國,由於會計準則(或制度)的合法化,政府壹般要求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制定應符合所得稅應稅所得計算的要求,使稅法與會計的要求趨於基本壹致。所以在這些國家,會計所得和應稅所得的區別比較小,這些國家的會計學者也很少談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然而,美國、加拿大和其他國家的情況卻大不相同。在這些國家,會計專業團體制定的會計準則強調會計核算的客觀性和公允性,企業在會計處理上也有很大的自由度,並且不積極配合稅法的要求,使得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使得這種差異的核算相當復雜。因此,這些國家的學者提出了建立稅務會計的問題。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在處理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的關系上,既有協調模式,也有不協調模式。在中國,會計準則由政府制定,會計與稅法之間有充分的協調。這樣,壹個尖銳的問題就擺在我們面前:為什麽法國、日本、德國可以把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的差異做得比較小,而我們之間的差異已經很小了,為什麽還要擴大它們之間的差異,把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開?
主張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第二個原因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法律依據不同,前者主要依據會計準則;後者是國家稅法。由於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收入確認的範圍和時間也不同,從而導致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的顯著差異。為了分別核算和反映這種差異,稅務會計應與財務會計分開。這壹論點與上述會計目標不同於稅收目標的論點有關。註意兩者的協調,差別就小了;不壹致的差異很大,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是否應該分開,取決於應稅所得和會計所得的差異程度。應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的差異有兩種:壹種是永久性差異;壹個是時間差。永久性差異是某壹期間會計所得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在以後期間不能轉回。由於永久性差異的會計處理不涉及深奧的理論和復雜的核算方法,壹般不作為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開的理由,雖然屬於稅務會計的壹項內容。時間性差異是某壹期間會計所得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在以後期間可以轉回。時差會計涉及到壹定的理論和復雜的會計方法。正是因為稅務會計實際上主要研究的是會計時機差異的理論和方法,因此,稅務會計是否應該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最終取決於時機差異的程度以及時機差異是否可控。雖然時差可以列舉很多條,但是在我國,主要是關於折舊和長期合同的收益的計算。我們認為,這些問題應該而且能夠通過稅收政策、財政政策和會計政策的協調來加以控制。
以折舊為例,我國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部分行業可以進行快速折舊,而稅收法規認可財務制度的規定。這裏金融政策和稅收政策是統壹的,都是為了支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所以折舊上不存在時間差異問題。稅法在很多方面認可了財務制度,這也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適合中國會計人員的工作習慣,也是有利於稅收征管的明智之舉。稅收法律法規對財政制度的認可,不是稅法跟著財政制度走,而是法律制度上對上級法規(國務院發布的稅收法規)和下級法規(財政部發布的“兩個法規”)的認可和肯定,是稅收政策和財政政策協調的正常而重要的方式。作為同級法規,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也是兼容的。如果把同級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看成是誰跟誰走,誰服從誰的關系,必然會出現不協調、互相排斥的方式,帶來各種不必要的矛盾。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分離論”在討論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時,總是回避我國現有的財務制度。或許是認為1993《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由《企業財務通則》、《產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組成的新財務體系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存在;或者認為這是壹種過渡,最終會被稅法和會計準則所取代,置於視線之外。但這種研究方法本身是脫離我國實際的,是建立在國外沒有金融體系的前提下的。實際上,在美國等國家,並沒有金融政策,只是在稅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有所規定,但並沒有像中國這樣形成完整的金融體系。而且就我們的判斷,也許正是因為他們沒有形成完整的財務體系,需要不斷補充和完善應稅所得和會計所得的區別,使得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常復雜,甚至復雜到需要註冊會計師和律師準確計算應稅所得的地步。在我國,由於有完整的財務制度,並與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相協調,許多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的差異可以提前處理,這使得會計和稅收的會計基礎趨於接近,而不是擴大差異,也使得所得稅法規簡明易懂,便於納稅和征管成為可能。
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第三個原因是,財務會計允許企業在壹定情況下對收入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以使報表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為了保護稅收收入,便於稅收征管,稅法壹般不允許企業進行收入和費用的估計。稅法和財務會計在會計原則上確實存在上述差異。但問題是稅法不允許不確定的會計原則,在復雜的經濟情況下存在靈活性,即會計原則的協調性和可變性。以美國長期合同收入的會計處理為例,在1989之前,允許納稅人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之間選擇列報稅收收入。完工百分比法要求納稅人每年根據合同的預計完工百分比,確認壹部分合同收入進行納稅。完工合同法在合同完成並被客戶接受後確認收入。因此,納稅人通常會選擇完工合同法來延期確認收入,在某些極端情況下,納稅人會以未完工合同的名義延期很多年。考慮到延期的機會和潛在的弊端,美國國會采取了各種措施,緩慢但堅定地限制了《完工合同法》的使用,最終在1989年停止了《完工合同法》的使用。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研究項目ED32,即會計報表的可比性中,也建議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建造合同的收入和凈收益。如果不能滿足確認利潤的條件,則確認與成本相關的收入,建議刪除完全完工法。這個例子說明,雖然完工合同法沒有估算,沒有不確定性,但在稅法上不能采用;完成百分比法雖然是估計的,但在稅法中是強制性的。可見,所謂稅法和財務會計原則是不同的,不是絕對的,還是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的。
我國會計所得和應稅所得的差異雖然很小,但還是存在的。問題是把這種差異拉大,走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離的道路?還是進壹步完善財政政策、稅收政策、會計政策的協調,努力縮小這種差異?壹些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同誌認為,財務制度的內容本來屬於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所得稅制度改革最終會取代財務制度。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來源於西方國家沒有財政制度,但其所得稅制度的弊端過於復雜。壹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會計制度、金融規範都有其歷史發展過程,形成了壹定的慣例,不適合照搬。以上這壹點我們已經做了初步的分析。不考慮自己的傳統和習慣,只能讓問題復雜化,甚至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其實問題不在於誰制定規則,重要的是金融政策和稅收政策壹定要壹致。我們過去金融體系的問題是統太多,管太多。經過十幾年的改革,特別是《企業財務通則》的實施,應該說這個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了。今後,重要的是在進壹步改革中做好三者的協調,保持三項政策的壹致性,避免出現各自為政、互不協調的情況。在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的處理上,我們應該努力控制時間性差異,而絕不應該人為地擴大這種差異。例如,有些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同誌建議,稅收法規應對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作出統壹規定,而且應該是壹個不靈活的價值標準。這種觀點只能使問題復雜化,使應稅收入的調整復雜化,對稅收本身沒有實際好處。這個命題無異於把分離變成目的,為了分離而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