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前:
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2013第五十八條修改為:
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解釋為什麽這樣規定:
通常情況下,壹人公司的財產是有限的,股東僅以投入公司的財產對公司債權人負責,難以對公司債權人形成有效保護。此外,壹人公司的唯壹股東通常直接管理公司業務,但實際上完全控制公司。股東更容易因為股東與公司的合二為壹而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盡可能地加以預防和限制。為此,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國對壹人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兩種法律監管措施:
(1)引入最低資本制度。
(2)強化資本充實義務,防止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轉移資本。
為廣泛吸引社會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修改後的《公司法》取消了原壹人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但保留了壹個自然人只能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新設的規定。這壹規定對於保障交易安全、明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的法律義務是完全必要的,也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鼓勵創業、擴大就業的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