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條
租賃,是指在壹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六十六條
對於首次執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後租回交易,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不重新評估資產轉讓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作為銷售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
對於首次執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後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資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並繼續在租賃期內攤銷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
對於首次執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後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行日存在的其他經營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並根據首次執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調整使用權資產。
使用權資產該成本包括什麽
1、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2、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3、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4、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