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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主體包括

審計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註冊會計師。

審計是指專門機關依法對各級政府、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事後檢查的壹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有著悠久的實踐活動歷史。

審計是國家授權或委托專職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審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財務、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評價經濟責任,核實經濟業務,以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獨立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在實踐活動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它被公認為是美國會計協會在其1972發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對審計給出的具有代表性並被廣泛引用的定義,即“審計是指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興趣的使用者,以查明相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既定標準之間的壹致性的系統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