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都具有用工主體資格。
壹、企業:以營利為目的的,能自主經營,獨產核算的經濟組織。按企業組織形式可分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壹人公司、合夥企業等等。
二、個體經濟組織:壹般指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為各基層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壹般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四、國家機關:只有擁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國家機關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五、事業單位: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同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家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全社會服務組織。
六、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七、其他組織:壹般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等。
擴展資料:
用工主體資格是使用勞動力所必須具備的法定前提條件,它包括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兩個方面。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不受經營業務的制約。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益陽市人社局-怎樣理解用工主體資格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