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