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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妳記憶CPA會計常考知識:資產、負債計稅基礎

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及暫時性差異

 

 壹、計稅基礎

 計稅基礎教材上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造成了很多人不理解,實際上計稅基礎可以通俗地理解為按照稅法規定資產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和負債未來期間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壹)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顯然,資產的計稅基礎是稅法允許未來抵稅的資產價值,也就是未來不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即現在不能稅前列支抵扣的金額,也是現在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

 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後續計量過程中因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造成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計算公式如下: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資產成本-本期及以前期間已稅前扣除的金額

 例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在某壹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已在本期及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累計折舊額或累計攤銷額後的金額。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顯然,負債的計稅基礎是稅法規定未來不可以稅前扣除的負債價值,也就是未來需要納稅的負債價值,即現在不需要納稅的負債價值,也就是現在可以稅前列支抵扣的金額。

 通常情況下,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如自費用中提取的負債)可能會影響損益,並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計算公式如下:

 負債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中部分資產項目計稅基礎的確定

 1.固定資產

 初始確認,取得時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壹般等於計稅基礎。

 後續計量:賬面價值=實際成本-累計折舊(會計)-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累計折舊(稅收)

 產生差異的原因:

 ①折舊方法: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包括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稅法除某些按照規定可以加速折舊的情況外,基本上可以稅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線法計提的折舊。

 ②折舊年限:會計準則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稅法對每壹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出了規定。

 ③計提減值準備: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可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下降;稅法規定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

 2.無形資產

 (1)初始確認時:

 ①除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成本之間壹般不存在差異。

 ②對於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會計準則規定有關內部研究開發活動區分兩個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人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以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應當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稅法通常情況下,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說明通常情況下,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初始確認時賬面價值等於計稅基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如該無形資產的確認不是產生於合並交易、同時在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按照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規定,不確認有關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2)後續計量:

 

 ①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累計攤銷(稅收)

 ②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實際成本-累計攤銷(會計)-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累計攤銷(稅收)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等

 會計準則規定: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於某壹會計期末的賬面價值為該時點的公允價值。

 稅法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得出有關金融資產在某壹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持有期間期末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同時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稅法規定: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計稅時不予考慮,其計稅基礎不變,仍等於原取得成本。

 註: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時,應該計入所有者權益,即相關的所得稅影響不包括在所得稅費用中。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準則規定可以計提減值準備,而稅法上不認可減值準備的計提,計稅基礎不因計提減值準備而發生變化。

 4.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準則規定區別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別采用成本法及權益法進行核算。

 稅法中對於投資資產的處理,要求按規定確定其成本後,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時,其成本準予扣除。因此,稅法中對於長期股權投資並沒有權益法的概念。

 長期股權投資取得後,如果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則壹般情況下在持有過程中隨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份額的變化,其帳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會產生差異,該差異主要源於以下三種情況:

 (1)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會計準則規定權益法下當初始投資成本<按比例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貸記“營業外收入”,而稅法規定並不要求對其成本進行調整,計稅基礎維持原取得成本不變,其帳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會產生差異。

 (2)投資損益的確認:會計準則規定權益法下持有投資期間在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損失時,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壹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同時確認為各期損益,而計稅基礎保持不變。按照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稅,即作為投資企業,其在未來期間自被投資單位分得有關現金股利或利潤時,該部分現金股利或利潤免稅,在持續持有的情況下,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不會產生計稅影響。

 (3)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的變化:會計準則規定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外,對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其他權益變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但計稅基礎保持不變。

 例題1·計算及會計處理題A公司於20×7年1月2日以6 000萬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決權股份,擬長期持有並能夠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該項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投資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8 000萬元(假定取得投資時B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B公司20×7年實現凈利潤2 300萬元,為發生影響權益變動的其他交易或事項。A公司及B公司均為居民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雙方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相同。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稅。

 要求: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並編制相關的會計分錄。

 答案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6 000

   貸:銀行存款          6 000

 因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6 000萬元)大於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5 400萬元),其初始投資成本無須調整。

 確認投資損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690(2300×30%)

   貸:投資收益          690

 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如下:①取得時成本為6 000萬元;②期末因稅法中沒有權益法的概念,對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不影響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其於20×7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仍為6 000萬元。

 5.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模式下,會計準則和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類似,比如折舊方法、折舊年限、計提減值準備等原因導致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存在差異。

 (2)公允價值模式下:

  

 會計準則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該類資產在持有期間因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基礎等於取得時的歷史成本扣除按稅法規定計提的累計折舊(攤銷)。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6.存貨

 會計準則:賬面價值=成本-存貨跌價準備

 稅法:計稅基礎=成本

 7.持有至到期投資

 (1)如果持有期間計提了減值準備,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類似,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2)如果持有期間未計提減值準備:

 ①國債投資,因會計準則和稅法計算收益的口徑不同,期末會計上按實際利率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上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計稅時應做納稅調整,但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②公司債券投資,按稅法規定,企業對持有至到期投資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額,所以既不需要做納稅調整,也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四)資產負債表中部分負債項目計稅基礎的確定

 1.預計負債

 (1)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後服務等原因確認的預計負債

 ①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企業對於預計提供售後服務將發生的支出在滿足有關確認條件時,銷售當期即應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

 ②如果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於發生時稅前扣除。因該類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在期末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之間,如有關的支出實際發生時可全部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0;

 如果稅法規定對於費用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稅前扣除時點(即稅法和會計準則壹致) ,所形成負債的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

 (2)其他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

 企業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確認預計負債,稅法應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原則確定其計稅基礎(題目中會給出稅法規定)。

 某些情況下,因有些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稅法規定其支出無論是否實際發生均不允許稅前扣除,即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0,賬面價值等於計稅基礎。

 2.預收賬款

 (1)如果稅法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點與會計準則規定相同:

 會計準則:企業在收到客戶預付的款項時,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會計上將其確認為負債。

 稅法:稅法中對於收入的確認原則壹般與會計規定相同,即會計上未確認收入時,計稅時壹般亦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該部分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

 (2)如果稅法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點與會計規定不同:

 會計準則: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作為負債反映。

 稅法: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當期納稅所得,未來期間可全額稅前扣除,則計稅基礎=0

 3.應付職工薪酬

 會計準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

 稅法:稅法中對於合理的職工薪酬基本允許稅前扣除,但稅法中如果規定了稅前扣除標準的,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因超過部分在發生當期不允許稅前扣除,在以後期間也不允許稅前扣除,即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計稅不產生影響,所產生應付職工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等於計稅基礎。

 4.其他負債

 壹般情況下,計稅基礎=賬面價值,不產生暫時性差異,但計稅時可能需要做納稅調整,如應交的罰款和滯納金等。

 (五)特殊交易或事項中產生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對於企業合並的稅收處理,通常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此時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另外,在考慮有關於企業合並是應稅合並還是免稅合並(稅法只承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時,還需要考慮在合並中涉及的非股權支付的比例,具體劃分標準和條件應遵從稅法規定。

 對於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合並中取得的有關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合並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部分確認為商譽。因會計與稅收的劃分標準不同,按照稅收法規規定作為免稅合並的情況下,計稅時不認可商譽的價值,即從稅法角度,商譽的計稅基礎為0,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於商譽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準則中規定不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原因在於:

 壹是確認該部分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意味著購買方在企業合並中獲得的可辨認凈資產的價值量下降,企業應增加商譽的價值,商譽的賬面價值增加以後,可能很快就要計提減值準備,同時其賬面價值的增加還會進壹步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商譽價值量的變化不斷循環。

 二是商譽本身即是企業合並成本在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之間進行分配後的剩余價值,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進壹步增加其賬面價值會影響到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二、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特點是本期發生會在以後會計期間消失,包括: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導致未來期間增加應納稅所得並由此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差異稱作“應稅暫時性差異”;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導致未來期間減少應納稅所得並由此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差異稱作“可抵減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與遞延所得稅的對應關系:

 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