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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外包公司註冊條件

法律分析

條件壹、公司創辦人要求

必須年滿18周歲,有身份證明,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註冊公司。

條件二、註冊公司的資本

1、壹人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需壹次性繳納。

2、二人或以上投資註冊的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如註冊資本金超過3萬元以上則註冊資本可以分批到位,首批不低於20%(不低於3萬元),其余的在2年內到位。

3、註冊資本必須經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條件三、公司的註冊地址要求

辦理營業執照必須有註冊地址,註冊地址需有房產證明及租賃協議(自有房產無須租賃協議),且必須是商業或工業用途的,住宅不能作為註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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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四、公司成員

1、公司可設董事會與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若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必須設立壹名執行董事壹名監事,執行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股東可以兼任執行董事或監事。

2、法定代表人:公司須設壹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東之壹擔任,也可以外聘。

條件五、企業基本戶與納稅帳戶

公司必須開設基本帳戶與納稅帳戶。

條件六、財務人員

公司必須設財務人員壹名,可以聘請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或委托財務公司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