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而普通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兩種核算方法:
壹種認為轉股權是有價值的,把這個價值作為資本公積;
另壹種方法不確認轉股權的價值,而是將所有發行收入都作為發行債券的收入。原因是:第壹,轉換權的價值極難確定;第二,轉換權與債券密不可分。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要行使轉換權,必須放棄債券。
可轉債的理論價值是純債務價值和復雜期權價值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股票價格、轉股價格、可轉債和可轉債規模、可轉債的歷史波動率、各種期權的期限、市場無風險利率、同資質公司債的到期收益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