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
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擴展數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及股東總數,公司前65,438+00名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和年薪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7)管理層討論和分析;
(八)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臨時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動情況;
(4)管理層討論和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預計虧損或者經營業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做出業績預測。
第二十六條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披露,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業績傳聞和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的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審計意見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其涉嫌違法的,應當提交中國證監會調查。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和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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