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編號185
《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呂祖善州長
2005年1月19日
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科學民主決策和實施程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資金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壹)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和國債使用情況;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和贈款;
(五)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轉讓、出售、拍賣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貸款、貸款貼息等。本辦法僅適用於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的政府投資項目另行制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執行和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經貿、國土資源、環保、建設、農業、水利、交通、海洋、衛生、教育、國資、監察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活動中,應當保護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壹)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共設施等基礎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發展的重要項目;
(四)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產業發展項目;
(五)政府公共服務設施。
第六條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政府職能的履行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於結構調整和升級,有利於城鄉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投資管理的規定,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後,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用地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舉報有功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壹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咨詢論證後,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擇。
第十二條有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入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預算;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可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經批準。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業主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四條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組織咨詢評估,並征求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公眾普遍關註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通過聽證會、咨詢會等方式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出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意見。
第十六條項目業主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
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範和概算控制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
第十七條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並征詢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審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壹)超過概算投資的+00%;
(二)500萬元以上;
(三)投資估算以外的其他應報內容。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工程預算,遵循預算控制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工程設計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初步設計不予批準。
第二十壹條由政府和其他投資者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應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逐步實行財政直接撥款制度。
項目業主持批準文件、設計、施工、監理合同、項目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書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將建設資金撥付給設計、施工、監理或設備供應單位。政府註資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業主。
第三章投資計劃管理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項目業主的申請,並征詢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綜合投資管理部門將匯總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項目的性質、功能和總投資進行分類,組織評估論證後,會同財政部門銜接部門預算,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劃。提交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期限、年度投資和資金來源;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
(四)擬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有資本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未落實或未明確的,不得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在執行中增加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時,應優先安排預備項目。
第二十六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批準後,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項目業主下達投資計劃,並通知同級有關部門和下壹級投資綜合管理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因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對批準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業主提出,經征求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批準,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明確規劃的項目政府投資額。
第二十九條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政府投資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和產業指導目錄等信息,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對全社會的引導作用。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應成立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壹條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以下簡稱代建制)。
綜合投資管理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實行代建制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確定。
代建單位的資質條件、選定程序等具體實施細則由省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合同簽訂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向項目業主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壹定金額的履約保函。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預算應當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查:
(壹)超過工程預算10%;
(二)500萬元以上;
(三)投資概算以外應當上報的。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項目業主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並報財政部門審批。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計和經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防、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依法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專項驗收、工程質量核查和竣工決算完成後,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政府項目稽察機構應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進行稽察,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有選擇地對項目進行後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後評價結論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項目業主應在竣工驗收後到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投資綜合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以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改正,並可以禁止其三年內擔任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責任;投資綜合管理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壹)未經批準,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未進行招標的;
(三)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咨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嚴重不真實結論的,依照《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設計文件;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建設資金分配的規定;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上級領導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程序,或者非法幹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幹部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省城鎮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