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單位領導人應當領導本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制度,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對在會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管理機構和主要職責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監督、檢查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及其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止或者查處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二)管理或指導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
(三)負責會計電算化的管理;
(四)管理和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價;
(五)制定會計人員培訓計劃,組織會計人員培訓;
(六)負責會計憑證的管理;
(七)監督管理會計咨詢業、會計服務業和會計信息業,規範會計服務市場;
(八)管理其他會計事務。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七條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對所屬單位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第八條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在不違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門、本系統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第三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人員和指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未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未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代理記賬。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應當由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第十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本單位有關機構和人員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
(二)監督檢查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的收支行為;
(三)參與制定本單位的經營計劃、業務計劃、基建計劃和投資決策,參與簽訂重要經濟合同,檢查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制定本單位會計工作的具體辦法;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壹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根據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三)提供真實、準確、可靠的會計數據,如實反映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狀況;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實行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按照規定取得會計證後方可上崗。第十三條會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崗位責任制和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負責審核、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不得壹人在銀行保管和使用單位預留的印章。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管理現金、有價證券和銀行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