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偽劣產品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加上未售出的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偽造營業執照的立案標準?
偽造文書罪的立案標準
偽造證件罪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證件罪的立案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說明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搶奪、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以上四個要件缺壹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犯偽造證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盜竊營業執照的處罰標準
冒用他人公司營業執照構成非法經營。盜用他人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數額達到刑事追究標準的,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達不到刑事追究標準的,由工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法律依據:根據相關規定,違反音像制品經營法律,構成犯罪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1998年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共和國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發行本解釋,超出第1條至第10條規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至3萬元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500件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罪。經營額654.38+0.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依法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54.38+0.5萬件(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額在15000元以上至300000元,違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至654380+0000元,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1500件(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罪。經營額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違法所得654.38+0.5萬元以上至30萬元,從事非法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件(盒)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在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1]中,第七十九條規定: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件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1)因出版、印刷、發行非法出版物受到行政處罰兩年以上,且同時出版、印刷、發行非法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四、偽造文書罪的立案標準
1.偽造、變造、買賣、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金。偽造國家公文罪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並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務
壹、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如何處理?
1.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具有提供虛假文件罪法定情節的,並處罰金。
3.提供虛假文件罪同時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提供假證。什麽
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提供虛構數額100萬元以上、占實際數額30%以上的虛假憑證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再次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提供虛假文件罪屬於身份犯,不僅包括中介組織人員,還包括中介組織。中介組織成員索要虛假證件的,構成提供虛假證件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加重情節。
三、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僅限於國家印章。
所謂公文,壹般是指國家機關為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而制作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信函、電報等。有些以負責人名義以單位名義下發的文件也是公文。正式文件的文本;它可以是印刷或書籍的力量。
所謂證件,是指學生證、護照、戶籍證明、營業執照、駕駛證等。由國家機關制作並出具的證明身份、地位、權利義務或者其他有關事實的文件。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另有規定或者本條另有規定的,不以本罪論處。
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圖片表明主體身份的公章或專用印章。它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象征和標誌,公文加蓋公章後才能生效。私人印章和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印章,也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制作者無權制作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在完全沒有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的情況下,非法制作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以及在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存在的情況下,模仿其特征,復制、偽造另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既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偽造或制作,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擅自制作。
此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筆跡的,也應以偽造罪論處。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采用塗改、擦除、拼接等方式進行加工、重組,從而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是指有償轉讓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買賣。至於出售的公文、證件、印章,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偽造、變造的。
3、主要要素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4.主觀因素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只能是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比如壹個手提包的作案人,目的是偷錢,沒想到包裏裝的是壹個公司的官方文件和壹個證書。這樣,行為人只構成犯罪,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