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固定資產條件: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是指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者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壹)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支出的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根據以上規定: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是根據在建工程完工程度來判斷,因此,當主體工程基本完成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並提取折舊。
如果其成本無法準確計量,可暫估入賬,並據以提取折舊,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結算成本調整暫估成本,並據以從新計提折舊,但是以前已經提取的折舊不再進行調整。
2、轉固定資產流程:
這個過程即是要對即將結轉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成本核算的完整性進壹步進行確認,以明確結轉固定資產的成本造價總額。在此基礎上,要求對尚未取得的項目支出及時取得結算發票。
如果因合同約定限制等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結算發票入賬,則可以根據上述項目決算數據對尚未結算入賬的在建工程內容進行估算,以便及時結轉固定資產。
為明確責任,確保在建工程結轉數據的準確性,對所有加工安裝、或是土建類項目建設的結轉,由項目負責人進行項目完工及數據的確認,並在“在建工程結完工結轉報告單”上簽字確認。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壹條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壹)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百度百科-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