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時每年各個布政使司下屬府州縣都需派出審計官吏前往京師戶部,核對其所在衙門繳納中央官府的錢糧、軍需事宜。所有賬目必須和戶部審核後完全相符方能結算。若其中有任何壹項不符就必須駁回重新造冊,且須再蓋上原地方機關大印才算完成。
因當時交通並不發達,往來路途遙遠,如果需要發回重造勢必耽誤相當多的時間,所以前往戶部審核的官員都備有事先蓋過印信的空白書冊以備使用。
這原本是從元朝既有的習慣性做法,也從未被明令禁止過;《劍橋中國明代史》解釋,錢糧在運輸過程中會有損耗,所以從運送壹直到戶部接收時的數字壹定不會相符。
在路上到底損耗了多少,官員們無法事先預知,只有到了戶部將要申報之時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額,所以派京官員都習慣用空印文書在京城才填寫實際的數目。明太祖朱元璋獲知此事後大為震怒,認為這是官員相互勾結的欺君重罪,因而下令處罰所有相關官員。
擴展資料
空印案的案發時間,以及涉案被殺人數,還存在爭議。在案發時間上,有洪武八年(1375年)說,洪武九年(1376年)說,洪武十五年(1382年)說。在涉案被殺人數上,有殺數萬之說,有與郭桓案***計殺七、八萬人之說。
洪武八年(1375年)說,中央民族大學陳梧桐教授曾經有《明初空印案發生時間考》壹文,進行了細致的考證。洪武九年(1376年)說,則是根據明人方孝孺《遜誌齋集》卷二壹“葉伯巨鄭士利傳”,與《明史?鄭士利傳》對比而得出的。
洪武十五年(1382年)說,因為《明史?刑罰誌》持此說,所以為大多數明史論著所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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