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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準則職工薪酬

在財務核算中,會用到社會保險費、其他應付款和員工工資。

2014年,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稅[2014]8號),自2065 438+04年7月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實施,以鼓勵境外上市企業提前執行。

根據會計準則,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的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同樣,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應計入“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單位承擔的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1)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計提(單位承擔部分)

借:管理費

銷售成本

研發支出

生產費用

生產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員工-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失業保險

應付員工-生育保險

應付員工-工傷保險

(二)住房公積金

借:管理費

銷售成本

研發支出

生產費用

生產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

(3)工資的計提

借方: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4)支付工資(代扣個人部分)

借:應付款-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5)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養老保險費

應付員工-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失業保險

應付員工-生育保險

應付員工-工傷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