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稅[2014]8號),自2065 438+04年7月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實施,以鼓勵境外上市企業提前執行。
根據會計準則,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的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同樣,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應計入“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單位承擔的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1)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計提(單位承擔部分)
借:管理費
銷售成本
研發支出
生產費用
生產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員工-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失業保險
應付員工-生育保險
應付員工-工傷保險
(二)住房公積金
借:管理費
銷售成本
研發支出
生產費用
生產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
(3)工資的計提
借方: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4)支付工資(代扣個人部分)
借:應付款-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5)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養老保險費
應付員工-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失業保險
應付員工-生育保險
應付員工-工傷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