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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包括哪些主體?

法律解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金”會計科目。企業在勞動合同期屆滿前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提出補償以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損益: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