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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離職了以前賬有問題承擔法律責任嗎

財務離職了以前賬有問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離職後,原單位說賬目有問題要求出納負責,這樣是合理合法的,只要賬目是誰曾經做的,十年以後查出來也是誰的責任,這就是做財務工作的責任。不是辭職以後就不需要負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嚴格責任,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發生的會計違法行為,除非能證明其反對或者是不知情否則應當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在這裏提醒大家,做財務工作,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必須具備。

財務入職簽擔保書是否合法?

財務入職簽擔保書是不合法的,是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會計壹般辭職多久免責?

會計壹般辭職壹個月免責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您在工作中沒有做違法的事情,那麽就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在工作的時候,如果做了壹些違法的事情,那就會負壹定的責任的,所以會計壹般辭職壹個月免責的。

財務辭職沒人交接可不可以走?

勞動者提出辭職三十天屆滿後,即使沒人交接也是可以走的。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並需要做好交接工作,但是沒人交接屬於用人單位的問題,與勞動者是沒有關系的。

綜上所述,財務離職了以前賬有問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