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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提供總局稽查局關於平安保險稅收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開展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8]21號 2008.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於2008年3月3日起對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現將檢查方案發給妳們,請按照要求開展檢查工作。在檢查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稅收專項檢查方案

壹、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8年,總部位於深圳。集團控股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

集團***為約3,975萬名個人客戶及約195萬名公司客戶提供了保險保障、投資理財等各項金融服務。集團擁有約24.4萬名壽險銷售人員及5萬余名正式雇員,各級各類分支機構及營銷服務部門3,000多個。2007年上半年集團實現總收入為690.21億元,凈利潤99.69億元。從保費收入來衡量,平安壽險為中國第二大壽險公司,平安產險為中國第三大產險公司。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後在香港和上海上市。

二、組織領導

1.總局稽查局統壹組織、協調和督導全國專項檢查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地稅稽查局成立聯合檢查組,負責對各省級分公司的專項檢查工作,並指揮、協調和督導轄區內的專項檢查工作。

三、檢查分工

1.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國、地稅稽查局)。

2.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及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各地營業部(各地國、地稅稽查局)。

3.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國、地稅稽查局)。

4.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各地國、地稅稽查局)。

四、檢查時間安排

2008年2月,進行查前的準備工作。

2008年3月3日,各地國、地稅稽查局統壹開展全面檢查工作。

2008年6月30日,檢查工作結束。

2008年7月,進行工作總結並向總局報送總結報告。

五、查前準備工作內容

(壹)業務培訓

2008年2月中下旬對各省國、地稅帶隊檢查的人員進行保險業務、財務核算原則、會計記賬方法及稅收政策等業務進行專項培訓。

(二)調取有關征管資料

檢查前,檢查人員首先要到征管部門調取被查對象的征管資料、數據,並對所調取的資料進行深入了解,把重要的數據、指標進行對比、分析,從中找出異常變動的指標,作為下壹步檢查的重點。

(三)制定檢查標準

各級檢查部門應制定適合本地區情況的具體檢查工作方案,確定檢查階段,明確檢查的方法、內容、工作流程、日程安排、取證的標準、證據的保管、檢查文書的填寫等要求,使此次檢查統壹規範、步調壹致,保證全國檢查的順利、有序進行。

六、檢查年度及檢查內容

主要對納稅人2004年至2006年度稅款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問題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根據保險業務的特點,各級檢查部門應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進行重點檢查。

(壹)收入類項目的檢查

保險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費收入”、“攤回分保賠款”、“手續費收入”、“其他收入”、“營業外收入”等。重點檢查各種主營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收入是否全部按規定入帳,有無少報、瞞報收入,長期掛帳的問題;有無假退保問題,是否收到退保手續費;保戶質押貸款的核算是否正常;預收保費是否及時結轉收入等。

檢查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對采取分次交費或分期收取保費的,保險業未按規定將保費收入全額記入“保費收入”進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將其長期掛賬不結轉。

2.按合同規定到期應收未收的保險費是否根據權責發生制計入保費收入進行申報納稅。

3.保險業對全保險業務的保戶儲金利息收入和運用保戶儲金進行投資活動獲得的收益,未按規定將計提利息和投資收益並轉入保費收入核算。

4.以保單作擔保的質押貸款業務中,向被保險人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未按規定計入營業收入。

5.有無按扣除無賠償獎勵後的營業額計稅的問題;有無將壹般保費收入作為壹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來處理。

6.保險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是否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分保費支出;付給分保人的保費是否代扣代繳稅款。

7.收取保費掛賬和以假退保的形式騙取退保收入,用於支付代辦保險單位手續費或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支付返還、回扣,或用於員工福利,少計保費收入。

8.從事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對營銷員(非雇員)傭金收入有無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9.證券交易手續費是否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轉給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坐扣)和返還給客戶手續費。

10.證券部門從事證券回購業務是否反映在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有否按“金融商品轉讓”稅目計繳營業稅。

11.證券公司有否將自營證券(或將自有資金轉到個人帳戶上進行證券投資)取得的買賣差價收入不入帳。

12.證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資金用於壹級市場認購新股,然後將中簽新股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取得的差價不入帳。

(二)成本費用類的檢查

應重點檢查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包括對計稅工資及三項附加費、代理手續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修理費、長期待攤費用、融資租賃、各項準備金、捐贈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的檢查等內容。

檢查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檢查賠款支出是否手續齊全,計算合理,有無超比例賠付的情況;有無關系理賠,用於支付手續費(回扣)或向本單位職工理賠,套取資金發放員工獎金、福利。

2.多計提準備金或發生損失時不沖減準備金,直接在稅前扣除造成重復在稅前列支。

3.不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壹是超過稅前扣除項目規定標準的,是否作了納稅調整;將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在稅前列支,且不作納稅調整;工資支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業務招待費等限額扣除的費用項目擠占非限額扣除的費用項目;二是有無列支與經營無關的費用支出;三是虛列費用和列支非本單位發生的費用;四是列支的各項費用票據不符合規定;五是不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按規定進行管理,而是將其視作為低值易耗品壹次性在稅前攤銷。

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殘值從而多提折舊。

5.保險業違規支付傭金、手續費。壹是保險公司在支付中介機構代理手續費時,使用領款單等自制憑證,未能取得保險中介機構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壹發票》。二是以報銷發票的形式變相支付保險營銷員傭金。

(三)、個人所得稅檢查?

可以通過人力資源部門、工會部門等相關部門發現線索。主要檢查工資表外發放的補貼、獎金、津貼、代購保險、有價證券、實物等其他應稅收入是否與工資薪金合並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超標準列支單位負擔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對營銷員(非雇員)從本企業取得的傭金、獎勵、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出於開展業務、年終總結或慶典的需要,發放禮品、現金、有價證券時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其他稅種的檢查

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種的檢查。

七、工作要求

(壹)高度重視,嚴密組織。

鑒於平安保險集團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業務繁雜、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的特點,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稽查局分管領導擔任檢查組組長,抽調骨幹力量,特別是有相關行業檢查經驗的人員組成檢查組。

(二)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平安人壽、平安財保、平安證券在深圳匯總繳納,深圳市國、地稅稽查局與其他稅務機關要密切協作,信息***享;特別是保險業的檢查,由於保險業以紅字沖減保費收入、手續費、傭金,既涉及到地稅業務,也涉及到國稅業務,國、地稅部門在檢查中,要成立聯合檢查組,聯合進戶,做到資源***享、各稅統查、分別入庫;檢查過程中要做好與平安保險的溝通、協調工作,爭取檢查對象的理解和配合。

(三)及時總結、上報有關材料。

各省級稅務機關要及時向總局稽查局報送檢查工作的有關材料(包括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明確的政策)。2008年3月1日前報送檢查工作方案;檢查過程中每月底報送壹次工作進展情況報告;2008年7月30日前報送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