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0元的,稅率為5%;
2、超過15000元但不超過30000元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750;
3、超過30000元但不超過60000元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0;
4、超過60000元但不超過100000元的,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9750;
5、超過100000元的,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14750。
個體戶的稅務分類:
1、個體戶的稅務分類主要包括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個體戶的賬簿和財務報表來確定應納稅額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則是稅務機關根據個體戶的經營規模、收入情況等因素,預先確定壹個應納稅額的征收方式。
2、查賬征收適用於年應稅所得額較高或者賬務管理較為規範的個體戶;這種方式下,個體戶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定期編制財務報表,接受稅務機關的查賬。
3、核定征收則更適用於小規模或者賬務管理不太規範的個體戶;稅務機關會根據行業平均水平或者經營者的申報情況,核定壹個應納稅額,個體戶按此額度繳納稅款。
4、個體戶在選擇稅務分類時,應考慮自身的經營規模、財務管理能力以及稅負情況;不同的稅務分類方式,對個體戶的稅負影響和財務管理要求都有所不同。
5、稅務機關有時也會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對個體戶的稅務分類方式進行調整;個體戶需要密切關註相關稅收政策變化,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綜上所述,個體戶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在15000元及以下時稅率為5%,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稅率為10%並扣除750元,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稅率為20%並扣除3750元,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稅率為30%並扣除9750元,超過100000元時稅率為35%並扣除1475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