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清華大學第二學士學位本科生招生管理辦法
(經2005-2006學年第14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6年3月24日
為進壹步滿足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多樣化需求,學校開設部分第二學士學位專業,鼓勵具有清華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第壹學士學位(或專業)。下同)專業課的同時,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跨專業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為加強對攻讀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的管理,根據《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壹章學習資格
第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跨部門申請第二學士學位:
1.具有清華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2.專業學習成績優秀,有學習余力;
3.符合相應第二學士學位開設院系的其他申請條件。
第二條符合條件的學生,經所在專業所在院系審核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內向第二學士學位院系提出申請。
第三條第二學士學位申請經本系編制批準後,學生取得第二學士學位資格。
第二章課程要求和安排
第四條第二學士學位課程總學分要求壹般為40學分左右,實行學分制管理機制。
第五條學生應根據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培養計劃和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要求安排學習計劃。
第六條學生選修的第二學士學位課程不得與專業課程相同。經第二學士學位所在系批準,可選修其他同類型課程。
第七條單獨上課的第二學士學位課程壹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在第二學士學位課程與學生專業課發生課時沖突的情況下,學生首先要保證專業課的學習。
第八條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學習資格的學生,按照院系設置規定辦理相應的選課等手續。
第三章業績記錄
第九條第二學士學位的課程管理、考核和成績記錄方式與專業課相同。
第十條第二學士學位中途退學的,其所修第二學士學位課程成績如實記入個人成績單,但不計入本專業畢業資格考試。
第四章學籍管理
第十壹條學生在校期間僅限攻讀第二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學生攻讀第二學士學位,按所學專業管理。學生首先要保證專業課的學習,因專業課成績不好而被當作學生的,取消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習資格。
第十三條第二學士學位學制兩年。具備攻讀第二學士學位資格的人員,應在專業學習年限內同時攻讀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專業學習要求。
第十四條第二學士學位畢業資格考試與專業畢業資格考試同時進行。
1.在專業學習期間同時滿足專業和第二學士學位培養要求的,可同時獲得專業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資格。
2.專業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第二學士學位培養要求者,不再具備在校學習第二學士學位的資格。但未修完第二學士學位兩門或兩門以上課程者,可在所學專業離校後兩年內以旁聽形式申請補修,經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畢業資格。
3.在本專業學習年限內達到第二學士學位培養要求,但因本專業未達到培養要求而從本專業畢業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專業培養要求時,可同時申請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4.專業畢業時不再繼續攻讀第二學士學位,但修完第二學士學位學分達到相應輔修學分要求者,發給輔修證書。
第五章學位授予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1.獲得專業學士學位;
2.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達到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要求。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