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方收到委托方送來的材料和加工物資後,應在“代管物資”或“委托加工物資”備查簿上登記。
2.備查簿壹般采用單壹記賬法登記。收到委托材料時,可以借記“委托加工材料”,退回時貸記本科目,不考慮對應科目。
3.本備忘錄僅作為日後核查的參考。委托加工材料實際領用加工時,不考慮領用材料的金額,賬戶記錄不計入生產成本或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
4.實際發生的人工、材料和費用(即消耗的輔助材料、生產工人的工資和福利費、分配的制造費用等。)由收貨人在加工過程中消耗的,應通過“生產成本”科目核算。
5.委托加工的材料制造完成後,結轉成本時,直接從“生產成本”科目的貸方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的借方。
委托加工業務根據委托方是否接受原材料或加工產品,可分為“兩頭在內”、“壹頭在外”、“兩頭在外”三種形式。
“兩頭包括”的形式是委托方將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送到受托方進行加工,再將加工好的產品從受托方取回驗收入庫;
“壹頭出”的形式是指委托方只接受原材料或加工品中的壹種貨物,其他貨物要麽直接從賣方發往受托方加工,要麽直接從受托方運出銷售;
“兩頭在外”的形式是指委托方沒有接受原材料和加工產品,只是在賬目上反映了購銷情況,而沒有實物。
擴展數據
1.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原材料和主要物料由委托方提供;第二,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壹些輔助材料。
2.不得用於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1)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二)收貨人在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前,將原材料銷售給發貨人;(三)受托人以委托方名義購買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這些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是否進行財務銷售,都不得視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但受托方應按自產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書面委托加工合同,並在規定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設置委托加工業務的會計賬簿,建立委托加工物料的倉儲制度;
(3)受托方必須開具加工費發票,委托方必須使用加工費發票作為會計處理的原始憑證,加工費必須按規定的形式支付。
參考資料:
委托加工-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