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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和債務重組的區別

法律分析:第壹,債務重組重組的對象不同,大家都要在利益上讓步。債務重組是壹個會計概念。重整作為壹項法律制度,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繼續經營並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而不是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立即進入破產清算的制度。可見,重組中的債務人可能面臨破產清算,而債務重組中的債務人可能不會。雖然適用對象不同,但在實踐中,債權人壹般都需要做出讓步。

第二,債務重組的利益調整範圍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而重組制度的利益調整範圍更廣。在債務重組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並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後明確,壹般不涉及其他債權人和其他主體的利益。

第三,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自願行為,具有市場化的特征,而重組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為,具有強制性。在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站在各自的經濟利益上計算債務重組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決策行為需要經過內部程序。如果債務人的情況在未來有所改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可能會有重新談判的空間。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2——債務重組》。

第壹條為了規範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議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債務重組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範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