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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包括哪些服務

代理記賬包括的服務具體如下:

1、整理原始票據,準備會計憑證,根據出納提交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根據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賬;

2、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月末,編制計提、攤銷、結轉會計憑證,匯總所有會計憑證,編制會計憑證匯總表,並根據會計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3、結賬和對賬,與賬目和憑證、賬目和賬目、賬目和事實保持壹致;

4、編制會計報表,使數據準確、完整,並進行分析說明;

5、裝訂會計憑證並妥善保管;

6、完成納稅申報的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