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五名以上股東;
(二)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未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
(四)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連續五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至少三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