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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怎麽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應當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因此,上述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和撫恤金,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在按規定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