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二、解釋
1、會計利潤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的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是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利潤,兩者在認定標準上有些區別,所以不壹定相等。需要在企業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才能計算出所得稅應稅利潤(應納稅所得額)
2、式中的“納稅調整增加額”主要包括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 , 以及企業已計人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如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等) 。
3、式中的“納稅調整減少額”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的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前五年內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4、所得稅法規定幾項稅前扣除費用的標準列舉如下(並非全部):超出部分要調增,未超過的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 % 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的部分,準予扣除。
(3)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l2% 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