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政策法規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結算完工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確定成本,計提折舊;竣工決算後,將按實際成本調整原暫估價值,但不必調整原折舊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未結清工程款、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以暫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納入固定資產計稅依據計提折舊,待取得發票後進行調整。但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