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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稅備考:卷煙行業會計稅務處理要點

卷煙行業稅收具有定額、定率復合計稅的特點,因此給實務操作帶來了許多困難,現結合案例作簡要分析。

 案例

 某市卷煙廠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8年4月份發生下列經濟業務:

 1.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煙葉25噸,支付收購價款30萬元,並按10%實際支付了價外補貼,取得收購憑證。另支付運輸費用2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煙葉驗收入庫。將全部的煙葉委托某縣煙絲廠加工成煙絲,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支付加工費6萬元、增值稅1.02萬元,尚未支付,煙絲已經驗收入庫。

 2.從某煙絲廠購進已稅煙絲2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為2萬元,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貨款40萬元、增值稅6.8萬元,煙絲已驗收入庫,款項未支付。

 3.卷煙廠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15噸,生產乙種卷煙2000標準箱,當月銷售給卷煙專賣商18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6萬元。

 4.上月購入的煙絲因火災損失2萬元,等待處理。

 5.將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的10%,用於生產甲種卷煙。當月銷售甲種卷煙10箱,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10萬元,款項未收到。

 6.自產丙種卷煙12箱。該品牌卷煙不含稅調撥價每標準條60元,不含稅售價每標準條75元。將其中的10箱作為福利發給本廠職工,2箱用於抵債。

 7.其他資料:原材料的核算采用實際成本法。煙葉稅率20%,煙絲消費稅率30%,卷煙成本利潤率10%,定額稅率150元/標準箱,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調撥價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稅率為30%.

 要求:1.作出上述業務的會計分錄;

 2.作出卷煙廠本月與繳納流轉稅、附加稅費相關的分錄(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分析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煙葉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6]64號),對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準予並入煙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並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即購進煙葉準予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照煙葉收購金額和煙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煙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壹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按照10%計算的價外補貼是稅法在計算煙葉稅和煙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時的硬性規定。

 如果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未提及具體金額,此時可認定為收購價款的10%.具體計算如下:收購煙葉金額=收購價款×(1+10%),應納煙葉稅稅額=收購金額×20%,煙葉進項稅額=(收購金額+煙葉稅)×13%,煙葉成本=收購價款+煙葉稅-進項稅額。

 如果實際支付了價外補貼,但不壹定是10%,則應該將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計入煙葉成本。即:煙葉成本=收購價款+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煙葉稅-進項稅額。

 (1)外購煙葉進項稅額=[300000×(1+10%)+300000×(1+10%)×20%]×13%+20000×7%=52880(元);

 原材料成本=300000×(1+10%)+300000×(1+10%)×20%+20000-52880=363120(元);

 借:原材料363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2880

  貸:銀行存款416000

 借:委托加工物資363120

  貸:原材料363120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不屬於委托加工的情況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壹消費稅稅率)。

 受托方加工完畢向委托方交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代收代繳消費稅=(363120+60000)÷(1-30%)×30%=181337.14(元);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81337.14×5%=9066.86(元);代收代繳教育費附加=181337.14×3%=5440.11(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255844.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00

  貸:應付賬款266044.11

 借:庫存商品618964.11

  貸:委托加工物資618964.11

 借:原材料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00

  貸:應付賬款46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