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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房租優惠的兩種情況是什麽?

因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導致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現有租賃合同達成的租金減免、延期付款等租金優惠同時滿足“優惠後租賃對價較優惠前減少或基本不變,其中租賃對價可以按照優惠前的折扣率進行折現或折現”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采用。

法律依據: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發的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優惠會計處理的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現有租賃合同達成的租金減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優惠,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采用本規定的簡化方法:

(1)特許後的租賃對價較特許前有所減少或基本不變,其中租賃對價可以不打折或按特許前的折扣率打折;

(2)優惠僅針對2021年6月30日前應付的租賃款,2021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款的增加不影響租賃款的滿足。

條件,2021 6月30日後,應付租賃款減少不符合條件;

(3)綜合考慮定性和定量因素後,確定租賃的其他條款未發生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