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接受貨幣資產捐贈
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二)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壹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按接受捐贈資產和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銀行存款(接受捐贈發生的支出)
應交稅費(接受捐贈應交的稅費,如契稅等)
(三)接受捐贈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稅法上,對於企業接受捐贈應計入應稅收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壹般來說企業接受捐贈會計與稅法壹致,即按市價(或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