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部隊後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促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信息化,培養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方式和技術手段的新變化,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部於2006年6月印發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稅[2006])現將修訂後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財政部
2065年8月27日438+03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為了加強對會計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促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科學化、規範化和信息化,培養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文章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註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對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突出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聚焦重點,提升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進壹步完善其知識結構。
(三)加強引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教育機構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引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監督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會計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也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七條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點;
(四)組織會計繼續教育國家級重點教材的開發、評估和推薦;
(五)組織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根據國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實施辦法;
(二)根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四)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以及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師資培訓;
(六)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七)監督檢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九條
* * *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在京中央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分別按會計從業資格制度管理。
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和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和組織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內容和形式
第十壹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
(壹)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2)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3)繼續教育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加強會計準則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4)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壹)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的培訓。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稱或者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課題,或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賬簿;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
(七)繼續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應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要求,綜合運用講座、研究、案例、模擬、體驗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積極推廣在線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信貸管理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24個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獲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教師培訓、全日制會計培訓、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2)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脫產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1學分/學時;
(3)參加繼續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脫產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1學分/學時;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經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折算為1學分/小時。
第十九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者折算24學分;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次考試折算為24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教育,並在當年通過壹門學習科目的考試或考核,折算為24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每個研究項目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每個研究課題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學分;
(五)在國內有統壹編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會計論文,每篇論文折算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的會計賬簿,每本會計賬簿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每本會計書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每本作者折算12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或其表彰組織的會計知識競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範圍內轉崗登記後,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壹)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移手續前,在轉移地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
(二)會計人員未按要求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應在調動登記表中註明調動地點,調動後,會計人員應在調動地點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第二十壹條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告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登記繼續教育事項。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告的由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登記繼續教育事項。
第五章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會計學會、總會計師協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中央主管單位會計人員培訓基地(中心)等教育資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和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從事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健全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要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並在培訓結束後及時向當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六章教師和教材
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能夠勝任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需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應堅持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加強教材開發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倡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開發的社會化,鼓勵社會上的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統壹規劃和工作重點,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
第二十九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和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出售或搭售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壹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註冊制度。
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註冊,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壹)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登記;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提交的已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辦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登記。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如實記錄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因病假、出國工作、生育等原因,不能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其未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壹年度。
第三十三條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人員評選和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的依據之壹。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當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吸引學生;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為名,組織國內外公款旅遊或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發放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的培訓證書的;
(四)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為名,收取費用或者不予培訓的。
第三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作為《會計法》實施檢查和會計從業資格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6年10月20日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稅[2006]119號)同時廢止。
沒有具體說明多少年。壹般來說是兩年,但實際情況並沒有按照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