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及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
3.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4.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付金額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未來應付金額的,債務人不作賬務處理。
二、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
上述重組涉及多個非現金資產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
3.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轉讓股權的賬面價值。
上述重組中,如涉及多股,債權人應按照每股公允價值占該股總公允價值的比例分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以確定每股的入賬價值。
4.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作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