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b)以投資者和融資者的名義成立,(o)在項目完成後經營壹段時間,再轉讓給業主(t),則在項目各階段應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稅款:
在建設階段,投資方在建設期間發生的支出為取得項目所有權(壹般為不動產)的費用,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投融資方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其他建築企業的,建築企業為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按照“建築業”稅目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工程總承包額。
在運營階段,投資者和融資者應根據其銷售的貨物和服務適用的稅率,對其取得的收入進行納稅。?
在交接階段,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對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銷售額為實際取得的回購價款總額(包括建造成本、融資成本、管理成本和合理回報)。?
(2)如果項目(B)以項目業主的名義設立,項目建成後運營壹段時間(O),然後交付給業主(T),則項目各階段應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稅款:
在建設階段,投資方在建設期間發生的支出為取得項目(壹般為房地產)經營權的成本,作為“其他無形資產——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核算,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投資者和融資者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其他建築企業的,該建築企業為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按照“建築業”稅目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工程總承包額。?
在運營階段,投資者和融資者應根據其銷售的貨物和服務適用的稅率,對其取得的收入進行納稅。?在交接階段,對取得的收入按“銷售無形資產”稅目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金額為實際回購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