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罰款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3)稅收滯納金;(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稅務罰款、工商罰款等行政部門的罰沒,都屬於“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出”。本年罰款計入“營業外支出”類,以前年度罰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處理,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示例1。某化工企業在稅務稽查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9230.56元。企業收到稅務處理決定後,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9230.5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230.56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9230.56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9230.56
2.固定資產損失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虧屬於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的盤虧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按管理權限經批準後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這在財稅處理上是壹致的,壹般不需要進行稅收調整。
3.固定資產盤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的盤盈應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中作為前期差錯入賬。新準則之所以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處理,是因為固定資產盤盈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不可能。企業固定資產的盤盈壹定是公司以前會計期間的低估和遺漏造成的,應該作為會計差錯進行更正,這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控制人為調整利潤的可能性。
例2。2009年6月8日,某企業對企業所有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獲得新增機器設備80%。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65438+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盈余公積提取比例為654.38+00%。會計處理是:
借:固定資產8萬元
貸:上年損益調整8萬元。
借方:上年損益調整20000。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0,000元。
借方:上年損益調整6萬。
貸:盈余公積6000元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5.4萬元
4.贊助捐贈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處置資產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8〕828號)進壹步細化了視同銷售的具體定義,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公益性救災捐贈,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的規定,企業對外捐贈的自產產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作為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而是作為“營業外支出”核算。
例3。2009年,某企業通過減災委向地震災區捐贈自產產品1000件(單位成本100元,單價150元)。剔除上述捐贈業務的會計利潤,所得稅率為25%,增值稅稅率為17%。沒有其他稅務調整。
對外捐贈的會計處理:
借方:營業外支出125500
貸:庫存商品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65,438+0,000× 65,438+0,50× 65,438+07%)。
本年利潤=50-12.55=37.45(萬元)
新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37.45×12%=4.494(萬元)。
納稅調整:12.55-4.494=8.056(萬元)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1行中,營業收入列為654.38+0.5萬元,營業成本列為654.38+0.2萬元。
5.關聯方貸款利息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貸款時,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應符合稅務要求(註:金融企業負債與資本的比例最高為5: 1, 其他企業最高債務資本比率為2: 1),超過上述債務資本比率的關聯方之間借款利息支出原則上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除外。
對於關聯方企業貸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做了進壹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費用=當年實際支付的所有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率÷相關負債資本比率)。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執行會計準則企業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財〔2008〕60號),企業接受的符合會計準則確認條件的捐贈和債務豁免,通常應確認為當期收入。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捐贈,從經濟本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投入,應視為股權,相關利潤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例4。甲方和乙方是關聯企業。2008年,A公司向B公司投資700萬,占B公司65,438+000%的股份..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B企業向A企業借款2000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5%。
企業B的所有者權益構成及納稅分析如下:
6-6月當月實收資本500萬元,資本公積654.38+0萬元,未分配利潤-50萬元。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股權投資是指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股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的,股權投資按實收資本(股本)計算。即稅法中的股權投資在會計上大於等於所有者權益,稅法中的股權投資按照取最大數的原則處理。
6-6月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股權投資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計算,故股權投資為600萬元。
65438+2月7-6月,每月實收資本600萬元,資本公積1萬元,未分配利潤1萬元,所有者權益大於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故股權投資800萬元。
計算每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12 =(600×6+800×6)÷12 = 700(萬元)。
月均投入相關債權= 2000萬元。
計算相關負債比例=當年各月平均相關負債投資之和÷當年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2000÷700=2.86。
不可抵扣利息費用=當年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率÷相關負債資本比率)= 2000×5%×(1-2÷2.86)= 120×0.2 = 3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第二條規定,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如果A公司的實際稅負高於B公司,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A公司已經按照高稅負繳納了企業所得稅,本著稅負公平原則,B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
如果A公司的實際稅負不高於B公司,則30萬元的利息費用不能在當年扣除,也不能結轉到次年。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B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財務費用1000000。
貸款:應付利息1000000。
納稅調整:如果A公司實際稅負不高於B公司,稅法中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為70萬元,會計上收取的利息為654.38+0萬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的規定,30萬元的差額不是暫時性差額,而是永久性差額,應按“調表不調賬”的原則處理;如果A公司的實際稅負高於B公司,則不存在財稅差異,不進行納稅調整。
關聯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第四條規定,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裏所說的不符合條件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人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和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
假設企業B向企業A借款2000萬元,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5%,與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相同。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1000000。
貸款:財務費用1000000。
假設企業B向企業A借款2000萬元,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5%,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1000000。
借款:財務費用80萬元
資本公積200000
稅收調整:關聯企業間融資利息收入超過銀行同期利率,明顯不公平。為了防止上市公司營業利潤在會計上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由此產生的財稅差異是永久性的。
6.職工福利基金的範圍
根據《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福利已貨幣化的,每月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將交通、住房和通信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僅屬於財務核算變更,不影響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交通、住房和通信補貼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在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7.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計入相關產品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同時記入“專項準備金”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時間,屬於費用支出,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已發生的費用,並在安全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準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在未來期間不會折舊。“特別準備”的期末余額,通過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的“減:庫藏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加“特別準備”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8.虧損合同的處理
如果企業持有的存貨數量少於銷售合同中的訂貨數量,則實際持有的與銷售合同有關的存貨應當以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價格為基礎。對於未生產但少於合同的訂貨數量,如果由於價格上漲導致生產成本意外上升並超過合同價格,該合同將成為虧損合同,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3-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例5。惠民公司於2008年6月5438+2月1日與華盛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約定於2009年4月5日以每件產品100元的價格向華盛公司提供2萬件A產品。如果不能按時交貨,將被處以總價20%的罰款。簽訂合同時,產品還沒有開始生產。然而,當企業開始準備原材料生產這些產品時,原材料價格突然上漲,預計生產每件產品需要110元。
如果不考慮預計銷售費用,惠民公司每件預計損失10元,履行合同損失20萬元。如果解除合同,需要支付40萬元違約金。所以這個買賣合同就成了虧損合同。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惠民公司按照履行合同所需費用(20萬元)與違約金(40萬元)兩者中較低者確認壹項預計負債。
借方:營業外支出20萬元。
貸款:預計負債20萬。
(2)相關產品生產完成後,將已確認的預計負債(200,000元)沖減產品成本。
借方:預計負債20萬。
貸:庫存商品200000。
9.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化妝品制造、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會計核算中,所有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均計入當期“銷售費用”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作為會計利潤的減項。因為稅法允許廣告費和業務費用的余額無限期結轉,因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的規定處理。
10.租賃費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用,應當按照租賃期限平均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對於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分期扣除。
11.職工教育基金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計提比例,按照國家規定,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由於相應延遲了扣稅時間,形成了暫時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12.研發費用
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中規定的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扣除:(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四)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者租賃費;(5)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攤銷費用;(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7)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和驗收費用。
對於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成本為開發階段滿足資本化條件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此外,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支出應作為費用計入損益。
例6。甲公司開發新技術的當期研究開發支出為1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為10萬元,開發階段達到資本化條件前為10萬元,達到資本化條件後達到預定用途前為8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假設所開發的無形資產在當期期末已達到預定用途(尚未開始攤銷)。
A企業當期研發支出中,按會計準則應費用化的金額為200萬元,在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上按300萬元(200×150%)稅前扣除,即稅法上不作為資產,計稅依據為零。無形資產形成成本為800萬元,即期末形成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800萬元,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200(800×150%)元,其計稅依據為12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400萬元。
該無形資產不是企業合並產生的,在初始確認時不會影響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需要對資產的歷史成本進行調整,以確認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準則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將不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
13.開辦費
《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明確,新稅法未明確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業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也就是說,在新個稅法下,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壹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
在《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18號)附件“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中,從“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及主要會計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列支,統壹在“管理費用”中
14.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為在本企業就業的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為職工購買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商業養老保險,均為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